什么是股东担保决议回避原则?


股东担保决议回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股东会议讨论和执行担保事项过程中,和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要避免参与表决和决策。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无利害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利用表决权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确保决策结果公平合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比如,公司A要为股东B提供担保,在股东会对此进行决议时,股东B以及受其控制或与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就不能参与此次表决,只能由出席会议的其他无利害关系股东进行表决,且需这些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行。 此外,在股东(大)会决定批准公司是否可以与股东之间进行交易时,该股东也不得行使表决权;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时,该股东也不能用其所持股份表决。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的决议就是无效决议。而且,股东会决议决定对股东除名时,拟被除名股东虽无表决权,但公司要按法定程序通知其参会,因为其仍享有申诉权、抗辩权和知情权,否则决议可能被认定不成立。另外,表决比例计算是除去被回避股东后其余股份对应的投票数额,被回避股东股权的表决权数不计入表决比例当中。 相关概念: 股东担保:就是公司为股东的债务等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股东表决权: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在股东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权利。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对公司的运营等有着重要的决策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