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简单来说,它和我们常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普通程序不太一样,普通程序主要是用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而特别程序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是否存在,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第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这是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程序。比如在选举过程中,如果有人对选民资格有异议,就可以通过这个程序来解决。 第二类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这在处理财产继承、债务清偿等问题时非常重要。例如,张三失踪满两年,他的妻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这样就可以对他的财产进行代管。 第三类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当一个人因为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时,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类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如果财产的所有人不明,经过一定的公告期后仍然无人认领,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在审判组织上,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审限方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解决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提供了专门的法律途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