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终止及中断?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下面来分别解释诉讼时效的起算、终止及中断。
诉讼时效的起算,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点。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还钱,此时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的终止,准确来说应该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它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等到不可抗力事件结束,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常见的法定 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例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催讨债务,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催讨债务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在遇到纠纷时,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的情况,合理利用相关规定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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