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什么,其标的有哪些、包括什么?


代位权是一个在债权债务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代位权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这种不作为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举个例子,甲欠乙钱,而丙又欠甲钱,甲却不积极找丙还钱,导致没办法偿还乙的钱,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要求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就是代位权的法律依据。 关于代位权的标的,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首先,最常见的就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这里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比如甲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丙欠甲货款,这就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侵权之债,比如丙侵犯了甲的权益,需要对甲进行赔偿。 除了债权之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从权利是依附于主债权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如果丙为了向甲借款,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了甲,那么当乙行使代位权时,也可以一并主张对该房产的担保物权。 不过,有些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通常是基于债务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以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代位权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障机制,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代位权的行使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