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当债务人(也就是欠你钱的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损害了债权人(也就是你)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 比如说,甲欠乙的钱,同时丙又欠甲的钱,而且丙欠甲的钱已经到期了,但甲却不主动去要求丙还钱,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时乙就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直接向丙追讨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如果这个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赌债等非法债务,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要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丙欠甲的钱已经到了该还的时间。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最后,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的非专属债权。专属债权一般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是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客体的。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法院在审理时,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如果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就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总之,代位权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