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我在和朋友的经济往来中,听说了代位权这个词。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明白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想了解代位权的具体概念,以及在实际情况中,要符合什么样的实质要件才能够行使代位权,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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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简单来说,假如A欠B钱,C又欠A钱,而A却不积极找C要钱,导致B的钱也收不回来,这时B就可以代替A向C要钱,这就是代位权。 下面来详细说说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不能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就不能主张代位权。同时,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并且已经到了应该还钱的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明明有能力去追讨自己的债权,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债务人还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实质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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