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的标的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的事情,听说有代位权这么个概念。我想知道代位权的标的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哪些东西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哪些不能,我有点搞不清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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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标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别人欠了你的钱不还,而他又有权利从其他人那里拿到钱却不去要,你就可以代替他去向那个人要钱。 代位权的标的,就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般来说,代位权的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债权。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的债权。例如,甲欠乙钱,而丙又欠甲一笔合同款,甲不积极向丙追讨,乙就可以代位甲向丙追讨这笔合同款。 其次是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像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以及基于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等。例如,第三人非法占有债务人的房屋,债务人不主张返还,债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代位行使返还房屋的请求权。 然后是形成权。比如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等。不过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要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必要。 最后是诉讼上的权利。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 然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代位权的标的范围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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