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新闻里听到对嫌疑人核准追诉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到底啥意思。我想知道这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进行核准追诉,它有什么作用,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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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嫌疑人核准追诉,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已经过了一般的追诉期限,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机关批准,依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为什么会有核准追诉这一制度呢?这是为了应对一些特殊的、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时间久远,但如果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或者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公众对其关注度高,那么就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方式来进行追诉。比如一些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即使过了一般的追诉期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可能启动核准追诉程序。总之,核准追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平衡了法律的时效性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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