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以什么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呢?
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来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股票期权而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其次,对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者,对于股票增值权,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 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这同样依据的是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
总之,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规定,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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