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原则是什么?


两审终审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也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这项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司法效率方面来看,它可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得到确定。如果没有两审终审,一个案件可能会经过无数次的审理,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浪费司法资源。例如,一个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可以无休止地进行审理,那么当事人可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诉讼上,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从司法公正方面来看,两审终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一审判决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错误,而通过二审程序,可以对一审的错误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通过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不过,两审终审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总之,两审终审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障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审判监督程序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