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通俗来讲,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等权利。这一权利有助于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孩子跟随母亲生活,那么父亲就享有探望权。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享有探望权,不过这需要依据具体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一般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短暂的看望,比如到孩子家里陪孩子玩一会儿,和孩子聊聊天等。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例如在周末或者节假日,将孩子接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当探望权受到侵害时,比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探望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作出合理的判决。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关于探望权的判决,另一方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通常是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子女本身。总之,探望权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