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我不知道这个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是只能看看孩子,还是可以带孩子出去玩、住几天之类的?我想了解清楚自己的权利范围,免得以后和前妻在这方面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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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亲情的延续,让孩子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见面权。这是探望权最基本的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与子女见面,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比如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孩子进行短暂的相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等。 其次是交往权。除了简单的见面,还包括与子女进行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亲密的关系。可以陪孩子聊天、玩耍、做游戏等,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 再者是短期共同生活权。在一定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子女进行短期的共同生活。例如在节假日期间,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住几天,让孩子体验不同的家庭氛围。 最后是知情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相关信息,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总之,探望权的行使要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同时双方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妥善处理探望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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