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是什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在逃的犯罪分子通令缉捕的紧急侦查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当犯罪嫌疑人逃跑了,为了将其抓捕归案,公安机关会发布通缉令,让更多的人协助寻找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下面详细介绍通缉应当遵循的程序: 首先是通缉的适用对象。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二是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三是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比如,某人实施了抢劫行为,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且达到了逮捕的标准,但他逃跑了,就可以对其进行通缉。 其次是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再者是通缉令的发布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例如,一个县级公安机关要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流窜到了其他县,那么它就需要报请上一级的市级公安机关来发布通缉令。 然后是通缉令的内容。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最后是通缉令的撤销。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