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留置权是什么?
我是做保管业务的,之前有客户把东西放我这保管,到期后却一直不来取也不支付保管费。我听人说我有留置权,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啥。想了解下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的留置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该怎么用这个权利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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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留置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保管人的留置权,指的是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所享有的扣留、处置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如果客户把东西交给您保管,却不付保管费,您就有权先扣着他的东西。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和范围。 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保管人必须占有保管物。也就是说,东西得实实在在在您手上。其二,寄存人存在未支付保管费或其他费用的违约行为。其三,保管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如果合同里写了不能行使留置权,那就不能用这个权利了。 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后,并不是可以随意处置保管物。一般需要给寄存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六十日的履行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寄存人支付了费用,保管人就应当返还保管物。如果寄存人仍不支付,保管人可以与寄存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举个例子,您保管了一批货物,客户到期没付保管费,您可以先通知客户在六十日内支付费用。如果客户还是不付,您可以和客户商量把货物折价抵保管费,或者把货物拍卖、变卖,用所得的钱来抵保管费,多退少补。 总之,保管人的留置权是保障保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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