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权利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权利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宪法层面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这是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不能随意转让。 具体到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同性质的土地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比如,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过,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更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 总之,宪法规定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权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