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知道的婚姻常识有哪些?


在婚姻生活中,有许多重要的法律常识需要我们了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结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此外,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夫妻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婚姻生活中合理管理和保护财产。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重要的婚姻常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同时,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保存至婚姻登记档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如果是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了解这些婚姻常识,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