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提供援助后需要补交什么材料?
之前因为情况紧急申请了法律援助,相关机构也先行提供了援助。现在想知道按照规定,之后都需要补交哪些材料呢?担心遗漏影响法律援助后续流程,希望能有个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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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提供援助后,通常需要补交以下几类材料: 首先是法律援助申请表。这是一份记录你申请法律援助具体信息的表格,要是填写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帮你填写。它能让援助机构清楚了解你的需求和基本情况。 其次是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果是申请代理人,还得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这能明确申请主体的身份合法性以及代理人的权限。 再者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这个表用于证明你的经济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一般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不过,要是你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特定证件或证明材料,就无需提交这一证明表了。 最后是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这些材料能帮助法律援助机构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案件事实、证据等,以便更好地为你提供援助。 相关法律依据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其中明确了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的申请材料就包含上述内容。这就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先行提供援助后补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以便援助机构进一步审查和处理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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