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法律规定必须明示的东西有哪些?


在广告活动中,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内容必须在广告中明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与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必须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例如,在食品广告中,必须明示食品的成分、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让消费者清楚了解食品的基本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 其次,涉及优惠活动、赠品等内容也需要明示。如果广告中宣传有优惠活动,如打折、满减等,必须明确说明优惠的条件、范围、期限等。对于赠品,要明示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这是因为消费者基于广告中的优惠和赠品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若不明确这些内容,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其中就包括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再者,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这是《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广告主利用专利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另外,对于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广告中也必须明示相关注意事项。比如药品广告,必须明示药品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广告主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示相关内容,避免因未明示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关注广告中明示的信息,理性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