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了哪些罪名?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罪名方面有什么变化,增补了哪些新的罪名呢?这些新罪名对我们日常生活可能会有哪些影响,我很想知道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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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不少罪名。首先,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个罪名规定,如果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此罪。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是为了加强对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安全生产领域,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会触犯这个罪名。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患于未然。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新增了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就构成袭警罪,法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这是为了保障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维护社会秩序。 还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此罪,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体现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此外,还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罪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定罪处罚,这有助于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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