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附加刑不包括哪些?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刑法里有附加刑这个概念,我想知道我国刑法的附加刑不包括哪些内容。不太清楚哪些处罚不属于附加刑的范畴,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帮助我更好地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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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并且该条还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附加刑就这几种。 那么,除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之外的刑罚方式,都不属于附加刑。例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并非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而附加刑则可以和主刑一起适用,也能单独使用。另外,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像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也不属于附加刑的范畴。这些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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