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不包括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知识,最近在看刑罚相关内容,知道有主刑和附加刑。但不太清楚附加刑不包括哪些东西,就怕自己理解错了,所以想问问大家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不包括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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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不包括什么,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附加刑以及附加刑包含哪些内容。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针对犯罪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这些属于我国刑罚的附加刑。 那么除了上述这些之外的刑罚措施都不属于附加刑。主刑就不属于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主刑的种类:(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像管制,它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些主刑都不包含在附加刑的范围内。 此外,一些非刑罚性的处置措施也不属于附加刑。例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都不属于刑罚附加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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