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我听说有个人因为跟别人打架把对方打伤,被认定是故意伤害罪。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到底指的是什么呢?是单纯指受害人的身体,还是有其他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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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权,通俗来讲,就是公民保持自身身体组织的完整以及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 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故意伤害罪所针对的是“他人”的身体,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对象是除行为人自己之外的其他人。一个人对自己身体进行自伤等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比如在战时,现役军人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的,就会构成战时自伤罪。这体现了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对涉及身体伤害行为的不同认定。 其次,“身体健康权”强调的是对身体组织完整性和器官正常功能的侵害。比如,行为人用刀砍伤他人手臂,导致手臂肌肉、血管等身体组织受损,这就是对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又或者行为人通过投毒等方式损害他人肝脏等器官的正常功能,使得肝脏无法正常代谢和解毒,这也是对身体健康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是给予严厉制裁的,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量刑也有所不同。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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