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采用一些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是混淆行为。这就好比有些商家故意把自己的商品包装、名称弄得和知名品牌很像,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那个知名品牌,从而购买他们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比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其次是商业贿赂行为。有些经营者为了拿到交易机会或者优惠的交易条件,会暗中给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上述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再者是虚假宣传行为。有些商家会对自己商品的 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还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就是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有些经营者会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另外,还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比如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范。
最后是商业诋毁行为。有些经营者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 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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