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国家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国家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里的个人行为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之外,以个人身份进行的活动。比如,一名警察下班后与他人发生私人纠纷并动手伤人,这种行为就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如果损害是由当事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国家无需赔偿。例如,当事人自己故意闯入危险区域导致受伤,国家机关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国家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本法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其他法律可能会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不同的法律根据其调整的具体领域和事项,可能会有相应的规定。 在刑事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一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若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提供虚假的有罪证据,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或判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这些人被羁押,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基于刑事诉讼的特定程序和原则,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即使被羁押,国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了解国家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国家赔偿制度,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