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哪些行政处罚?
我在和别人聊行政处罚的事儿,想到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我不太清楚它的具体范围,像罚款、警告这些常见的处罚,市级行政机关是不是都能定?还是有其他限制?我想弄明白市级行政机关到底可以制定哪些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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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市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制定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权限范围。 首先,市级行政机关一般没有权力直接设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不过,市级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意味着,市级行政机关如果属于上述有规章制定权的主体,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限额要依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而且,这些设定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也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果超出权限范围设定行政处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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