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侵犯了何种人格权?
我在网上和人发生了争执,对方为了报复我,发起了人肉搜索,把我的个人信 息都曝光了。我感觉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不太清楚具体侵犯了我什么人格权。想了解一下,人肉搜索到底侵犯了哪些人格权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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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人格权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当遭遇人肉搜索时,很可能会侵犯以下几种人格权。
首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往往会将他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公之于众,这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次是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人肉搜索通常会伴随着一些不实的言论、恶意的诋毁和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会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后是肖像权(如果涉及公开他人照片等情况)。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当人肉搜索公开他人照片用于不当目的,比如恶意丑化、侮辱等,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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