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当人格权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多种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停止侵害,就是让侵权人马上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比如在网络上持续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受害人就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 排除妨碍,如果侵权行为给受害人行使人格权造成了阻碍,侵权人需要排除这种阻碍。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张贴诋毁他人名誉的海报,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就需要将海报移除。 消除危险,当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存在潜在危险时,侵权人要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比如有人恶意传播可能导致他人隐私泄露的信息,即便还未实际泄露,受害人也可要求其消除这种可能泄露的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需要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比如在公开场合造谣他人,就需要在相同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他人名誉。 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这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如果人格权受损害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侵权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