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什么手续?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手续方面的问题。我家里有人之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现在情况似乎有变化,不清楚该怎么去办理解除的手续,想知道具体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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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决定和执行这几个环节。 首先,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如果认为符合解除的条件,都有权向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提出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申请。比如,当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就可以提出申请。 其次,决定机关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如果是公安机关作为决定机关,一般也是类似流程,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安局长决定。当出现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等情况时,决定机关就应当及时作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最后,执行: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决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在收到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后,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总之,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活动的公正和规范。 相关概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以外,由办案机关为其指定的居所对其实施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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