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出资?


在公司设立或运营过程中,了解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出资是非常重要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劳务通常不得作为出资。劳务具有人身属性,它难以用货币进行准确估价,并且在公司清算等情况下,劳务无法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变现和分配。比如张三是一名厨师,他不能单纯以自己的厨艺劳务来作为对一家科技公司的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一条件,所以一般不能作为出资。 其次,信用也不能作为出资。信用是一种抽象的商业声誉和评价,无法进行客观的货币衡量,也不能直接转让给公司。例如,李四是一位商业信誉良好的商人,但他不能以自己的商业信用作为对一家制造企业的出资。因为信用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转移性,不符合出资财产的法定要求。 另外,设定担保的财产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作为出资。当财产上设定了担保,如抵押、质押等,该财产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一旦担保权人行使权利,公司可能无法实际控制和使用该财产,这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比如王五将自己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用来对公司出资,银行在符合条件时有权处置该房产,公司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但从实际操作和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角度,这类财产一般不适合作为出资。 还有,一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权益等,由于其与人身紧密相连,不能随意转让给公司,也不得作为出资。这类财产的价值依赖于特定人的行为和能力,一旦脱离该特定人,其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消失。 总之,出资财产需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财产通常不得作为出资。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稳定和可变现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