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变更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比如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家庭成员之间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等都会签订此类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需要对已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那么,什么样的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它是一种民事合同。而变更和撤销则是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使合同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对某项财产的价值存在重大误解,以为其价值很低而进行了分割,事后发现该财产实际价值很高,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在财产分割时,一方故意隐瞒了某项财产的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受欺诈的一方就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一方以伤害另一方的人身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比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用钱的困境,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合理的分割方案,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且,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不能自行变更或撤销。 总之,当财产分割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但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并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