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在女方名下,离婚后房贷归谁?
我和老婆离婚了,当初买房的时候房贷是在她名下办的。现在我们要分割财产,就不知道这个房贷以后到底该谁来还。是按照房子归属来定,还是有别的说法呢?我不太懂法律,想问问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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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房贷归属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判断房贷归属的第一步是确定该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便房贷仅在女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房贷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对于这种情况,夫妻双方首先可以自行协商房贷的偿还问题。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后续房贷由男方偿还;或者房子归女方,但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房贷仍由女方继续偿还。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房贷偿还达成一致协议,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要是房子判给了男方,那么从公平角度出发,后续的房贷大概率会判决由男方承担。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房贷也是女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那么这个房贷通常就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应由女方继续偿还。比如,女方能提供购房合同显示购房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房贷一直由其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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