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房贷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房贷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而房贷,如果是婚后购买房屋所产生的,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共同偿还房贷,那么在离婚时,法院通常会先看双方的协商意见。如果双方能够就房屋的归属和房贷的偿还达成一致,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比如双方协商一致,房屋归一方所有,剩余的房贷也由该方继续偿还,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法院会按照这个协议来判决。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会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或者在婚姻中对家庭的贡献较大,法院可能会适当倾向于该方。例如,房屋虽然是婚后购买,但首付是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并且在婚姻期间,该方的收入主要用于偿还房贷,另一方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支付首付的一方所有,剩余房贷也由其继续偿还,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虽然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