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房贷怎么处理,有哪些规定?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是我们有一套房子还在还房贷,现在不知道这个房贷在离婚后该怎么处理,是双方一起还,还是一方承担?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我实在是很迷茫,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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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涉及房贷的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形以及对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俗来讲,就是房子归婚前付首付并登记名字的一方,剩下没还完的贷款也由这一方继续还,但婚后一起还贷款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要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如果房屋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如何处理房屋和房贷。如果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房屋的需求等,判决房屋的归属,并确定房贷的承担方。一般情况下,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继续承担剩余的房贷,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是房屋现有价值减去剩余房贷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房屋及房贷的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离婚时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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