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人离婚后房贷该怎么处理?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套房还在还房贷。现在不清楚离婚后这房贷该怎么处理,是继续一起还,还是一方独自承担,又该怎么划分呢?希望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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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两人离婚后房贷的处理方式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房贷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房贷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处理方式会比较灵活。例如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金钱补偿,也可以是在其他财产分割上进行倾斜。又或者双方约定将房屋出售,用售房款偿还剩余的房贷,然后分配剩余的款项。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从房屋的归属来看,如果法院将房屋判给一方所有,那么通常会判决该方继续承担剩余的房贷还款责任。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和债务一般是相对应的,获得房屋的一方理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同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还房贷金额、未还房贷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之,离婚后房贷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并且要充分考虑到公平合理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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