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
家里老人去世了,听说有养老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想知道这笔抚恤金是怎么发放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领取,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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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它主要是为了帮助遗属缓解因亲人离世带来的经济压力。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标准如下: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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