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变更哪些财产约定?


在法律层面,离婚后财产约定的变更并非随意可行,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法律规定。 首先,财产约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的财产分配方案。对于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约定变更,如果是基于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那么是可以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都同意对原来的财产约定进行修改,并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那么这种变更就是有效的。例如,原本约定一方分得某套房产,但双方后来协商一致,决定将该房产出售后平分房款,只要签订了新的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另一方想要变更财产约定就比较困难。不过,在特定情形下,法律也给予了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如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协议。比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重大财产,另一方在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对于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的财产分配,一般情况下更难以变更。除非出现新的事实和理由,例如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