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增财政收入违反了什么法规?

我在关注一些地方财政情况时,发现存在虚增财政收入的现象。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到底违反了哪些法规呢?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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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财政收入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谓虚增财政收入,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无收入来源空转财政收入(像财政部门先把资金拨给缴款单位,再让其以各种名义无实际收入来源地上缴入库)、有收入来源的列收列支(企业上缴税款后财政又返还)及借款缴税(财政借款给纳税人上缴税款)等,让财政收入看起来比实际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正常的财政收入秩序,确保财政收入数据真实可靠,保障财政资金合理使用和分配,同时也约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不正当的财政操作行为发生。 相关概念: 空转财政收入:指财政部门先将财政资金以支出形式拨付到缴款单位或财政收入征收单位,然后再将这些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以税款、行政性收费等各种名义(无实际收入来源)再次征收入库,如此反复循环,形成财政收入虚增。 列收列支:企业上缴税款后,财政再以各种项目支出名义将税款返还企业,或者以相反的操作来实现财政收入的虚增。 借款缴税:当年完不成财政收入时,由财政借款给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上缴税款实现财政收入的虚增,这部分借款通常在以后年度转为支出利用财政结余资金进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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