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哪些遗嘱权利?


公民的遗嘱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公民所拥有的遗嘱权利。 首先是遗嘱的设立权。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意味着,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遗嘱对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等事项做出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就是说,公民既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也可以将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其次是遗嘱的变更权。公民在立遗嘱后,如果因为情况发生变化,如家庭关系的改变、财产状况的变动等,有权对自己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比如,原本指定某一子女继承房产,后来因为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公民就可以变更遗嘱,将房产指定给其他子女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再者是遗嘱的撤销权。公民不仅可以变更遗嘱,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遗嘱后,就意味着之前所立的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公民在立遗嘱后,又改变了想法,决定不通过遗嘱来处分财产,而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此时就可以撤销遗嘱。 另外,公民还有选择遗嘱形式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后,公民有保密遗嘱内容的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将遗嘱内容保密,不让他人知晓,直到自己去世后遗嘱才公开。这样可以避免在生前因为遗嘱内容的公开而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总之,公民在遗嘱方面拥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以保障自己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意愿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