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但金额小是否可以不起诉?
我有个情况,我之前因为贪小便宜,在不同时间去超市顺手拿了几次小东西,每次价值都不高,加起来也没多少。现在被警察发现了,我很害怕会被起诉。我想问下,像我这种多次盗窃但金额小的情况,是不是可以不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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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多次盗窃但金额小是否可以不起诉,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多次盗窃”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这意味着只要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即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小,也可能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多次盗窃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将其纳入盗窃罪的范畴。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金额小也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多次盗窃的金额非常小,且具有一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行为人是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有悔罪表现等,检察机关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所以,对于多次盗窃金额小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来判断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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