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在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不少现金和证件。我本想找到失主归还,但有人说我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下它。我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想问问拾得遗失物到底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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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拾得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和遗失物。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以合理价格拿到了别人无权处分的东西,最后能合法拥有这个东西。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拾得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这是因为遗失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因遗失而丧失,原所有权人依然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即使遗失物被转让给了第三人,原所有权人仍然有权要求返还。 比如,甲遗失了一块手表,被乙拾得,乙将手表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在这种情况下,甲作为原所有权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占有手表之日起二年内要求丙返还手表。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的,甲在请求返还原物时要支付丙所付的费用,之后甲可以向乙追偿。 综上所述,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财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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