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书面形式吗


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存在特殊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是较为规范的做法。书面形式能清晰地体现劳动者履行了告知义务,也能防止用人单位否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方便劳动者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法律并未严格强调书面形式。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无需书面形式。在仲裁实践中,如果一味强调必须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让一些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钻空子,导致劳动者无法追偿相关补偿或赔偿金。所以,如果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已被解除,或者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即便没有书面形式,也可能会被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 总之,虽然书面形式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规范方式,但特殊情况下非书面形式也可能被认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尽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出具的一份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对劳动者后续办理失业登记、入职新单位等有重要作用。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在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定情形等情况下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