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哪些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它包含了多个方面的权利。 首先是身体自由权,这是最直观的一种权利。它意味着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去做各种事情,比如出门散步、去上班、旅游等,他人不能随意限制我们的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其次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就保障了我们每个人的名誉、荣誉等不被他人随意诋毁和侵犯。 再者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意味着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们的家是我们生活的私密空间,任何人没有合法的手续和理由,都不能随意进入我们的住宅。 最后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保障了我们在信息交流方面的自由和隐私。 总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含的这些权利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