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女方悔婚需要退还哪些东西?


在我国,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它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当订婚后女方悔婚时,关于需要退还哪些东西,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 首先是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给付了女方彩礼,而最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女方悔婚,彩礼通常是需要退还的。这里的彩礼一般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一方给予另一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比如现金、金银首饰等。 其次是与彩礼性质类似的大额赠与。在订婚过程中,如果男方除了彩礼之外,还给予女方价值较高的财物,且这些财物的给予也是基于双方结婚的预期,那么在女方悔婚的情况下,这些财物也可能需要退还。例如,男方为女方购买的昂贵的钻戒、高档的手表等。判断是否属于这类需要退还的财物,关键在于看其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然而,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日常赠与,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的。这些通常是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给予的,比如节日送的鲜花、小饰品等。它们更多地体现了情感交流,而不是以结婚为直接目的的财物转移。 另外,关于订婚宴费用等开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女方必须退还。因为订婚宴是为了庆祝双方订婚这一喜事而举办的,双方都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和社交价值。但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订婚宴的费用是因为女方悔婚而遭受的重大损失,且符合公平原则,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要求女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总之,订婚后女方悔婚时,彩礼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通常需要退还,而日常小赠与一般无需退还,订婚宴费用等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退还或补偿。如果双方在这些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