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不出注销决议法人该怎么办?


当股东会不出注销决议时,法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首先,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召集股东会来审议注销议案。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但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关于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只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使有个别股东不签字,该注销决议也是生效的。若在召集股东会的过程中,以可以保留的书面方式凭证向股东送达会议通知,如特快专递,能更好地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其次,如果法人本身是股东,且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就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不过,在申请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时,要注意法律规定,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若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总之,法人在面对股东会不出注销决议的情况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推进公司后续的处理事宜。 相关概念: 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