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的上诉是否会开庭?


管辖异议的上诉是否会开庭,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当前审理的法院来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管辖异议上诉后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程序和实践情况有所不同。通常,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并非都会开庭审理。 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书面审理就是法院只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文件来进行审查和裁判,而不组织开庭让当事人面对面进行陈述和辩论。这是因为管辖异议主要是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程序性问题,法院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书面审查,往往就能够作出判断。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径行判决、裁定,其中就包括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 然而,也存在开庭审理的可能性。如果案件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一些事实的查明和认定,或者当事人对管辖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且提供了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论等情况,法院可能会决定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综上所述,管辖异议的上诉不一定会开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审理方式。当事人在遇到管辖异议上诉的情况时,要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