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企业出现特定情况,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时,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变卖,以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里包含两个关键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到了应该还钱的时候却还不上钱。比如说,企业和供应商约定好3个月后支付货款,到了3个月期限,企业却拿不出钱来支付,这就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个条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指的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加起来都不够偿还所有的债务。比如企业负债1000万元,但所有的资产变卖后只能得到800万元,这就表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企业虽然资产可能在账面上看起来还够偿还债务,但实际上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大量资产无法变现等,导致企业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比如企业有一些固定资产,但因为市场原因很难出售变现,而到期债务又必须偿还,这就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如果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以,当企业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些条件时,就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