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会成立抢夺罪?
抢夺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要明确何种情况成立抢夺罪,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行为特征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这里的“抢夺”指的是趁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快速地把财物夺走,被害人因为事发突然,来不及阻止。例如,在大街上,甲突然从乙手中抢走手机后迅速逃跑,这种行为就符合抢夺的行为特征。
其次,关于数额和次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而“多次抢夺”是指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即使每次抢夺的财物数额可能不大,但达到三次以上,同样构成抢夺罪。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会按照抢夺罪来处理。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携带凶器,但没有使用凶器进行威胁等行为,且符合抢夺罪的其他构成要件,还是按照抢夺罪处理。另外,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一般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总之,判断是否成立抢夺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抢夺财物的数额以及抢夺的次数等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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