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包括哪三个方面?


刑法总则是刑法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它指导和制约着刑法分则的适用。通常来说,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的任务指的是刑法所承担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准则,像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三条)。适用范围则明确了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第二是犯罪。这部分主要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等内容。犯罪概念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当行为同时符合这些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第三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这部分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同时还规定了刑罚的具体运用,比如量刑的原则,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六十二条);还有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