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款一直下不来该怎么办?


当遇到动迁款一直下不来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白动迁款的发放一般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通常拆迁补偿协议会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约定了动迁款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等重要内容。 如果动迁款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发放,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先采取协商的方式。与拆迁方进行沟通,了解动迁款未发放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一些手续上的延迟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通过协商或许能够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如果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以考虑发送律师函。律师函是一种具有法律威慑力的文件,由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它能够表明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同时也可以给拆迁方施加一定的压力。律师会在律师函中明确指出拆迁方的违约行为以及被拆迁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诉求。 如果发送律师函后仍然没有效果,那么就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动迁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拆迁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以证明拆迁方的违约行为。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被拆迁人还可以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政府部门对拆迁工作具有监管职责,他们可以对拆迁方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督促,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