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没盖章就没用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没盖章是否有效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所以其成立主要看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于盖章问题,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离婚协议必须盖章才有效。通常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成立并生效。这里的签字代表着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同意。 不过,离婚协议生效和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实现是有区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即使有效,也需要经过离婚登记程序,拿到离婚证,离婚才正式生效。 所以,离婚协议没盖章不影响其本身的效力,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签字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同时要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